当前位置: 首页 » 协会概况 » 协会章程 »

协会章程

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章程草案

 

第一章 总则 

第一条 名称: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。英文名称为:Association of Doors and Windows Wall in Hebei。缩写为:ADWWHB.

第二条 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,是由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的使用单位,从事幕墙和门窗科研、设计、教学、施工、管理、检测的企事业单位,以及业界知名行业人士自愿组成,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本协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坚持为政府和行业服务,团结河北省广大房地产、建筑工作者,发扬奉献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精神,推动建筑门窗幕墙行业技术进步,促进我省建筑门窗幕墙工程建筑事业的繁荣与发展,为我省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单位建立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党支部,上级党委: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
第五 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,接受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接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 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的住所:河北省石家庄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:

(一)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,利用协会网站、杂志刊物为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并为建筑业界提供技术服务。

1.协助建设和相关部门,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基本情况、管理体制、专业队伍状况、技术装备水平、市场动态、国内外建筑门窗幕墙发展趋势等问题,做好本省本行业技术实力数据统计,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议。

2.为建筑幕墙和门窗的应用单位,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如幕墙设计咨询服务、招评标咨询服务、工程质量管理咨询服务等,为已完工程提供维修及保养的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,服务内容贯穿于整个幕墙和门窗工程。

3.为政府部门、研究机构、投资商提供特定产品的研发服务。

(二)发挥协会与政府、协会之间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利用协会信息平台,利用协会组织名义与政府的交流渠道,维护本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(三)总结交流建筑幕墙门窗行业经营管理经验,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政策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。

(四)开展技术咨询,安全检测,施工监理服务。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,进行与建筑门窗幕墙有关活动的安全评估、监督、检查。组织行业技术协作,积极推广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方法、新工艺,促进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。

(五)成立河北省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,参与河北省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论证、产品技术评估、行业自律检查。组织省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,推荐和介绍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优质工程,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,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。

(六)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制订、修改本行业各类行业法规,包括产品标准、技术规范、安全规程、工程定额和服务质量标准等。及时组织会员单位,宣贯政府有关政策、标准、规范,加强信息的传递和经验交流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规。

(七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培训、考核建筑门窗幕墙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,按国家行业协会要求,提高本行业队伍素质。

(八)承办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九 单位会员:凡是与建筑门窗幕墙应用以及设计、生产、安装、检测、教学有关的,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应用、科研、教学、管理、设计、施工的企事业单位,拥护本协会章程,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,在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,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。

个人会员:凡从事建筑行业与门窗幕墙相关的工作者,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、管理干部、技术作业人员和积极支持建筑门窗幕墙事业的人员,承认本协会章程,有入会意愿者,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。

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入会登记表;

(二)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,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长办公室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;

(三)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、优惠权;

(四)对协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企业数据、学术论文、研究成果、管理经验资料或反映有关情况;

(六)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。

第十三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在市场竞争中有违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在协会网站、杂志刊物公布处理决定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     

第十五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;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 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,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有特殊情况时,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协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设主席一名、副主席1-2名、监事2-3名。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职务。

监事会的职责: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。

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列席协会的理事、常务理事会议。

第二十三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建筑门窗幕墙工程建设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必须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
第二十四条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(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九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增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银行存款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合理制定会费标准,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一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二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三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四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五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六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八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九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一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二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其间,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三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四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五 本章程于2018年11月30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四十六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七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